今年以來,我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嚴厲打擊肉類産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立案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爲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件。
2024年7月1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收到抽檢食品《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2024年5月30日經營場所內銷售的“紅燒肉”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GB2760)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當事人申請複檢後,檢測結果依舊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2024年7月✅25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024年1月23日,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當事人生産的“紅燒獅子頭”産品含有雞肉,但未在配料表中標注。執法人員以案件稽查的方式對生産的“紅燒獅子頭”産品進✅行食品安全抽檢並委托淮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檢測結果爲:檢出雞源性成分。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2024年1月24日,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024年5月28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冷庫存放有已分裝的精選羊肉卷、塑封包裝的牛肉無標簽。經查,當事人將預包裝羊肉卷分裝後對外銷售,生産經營無標簽牛肉。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十一)項規定。
2024年6月18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並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和涉案食品及標簽,並處罰款。
2024年5月13日,漣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冰櫃中存有1批“生牛肉”。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該批“生牛肉”的檢疫檢驗證明。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
2024年5月13日,漣水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和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並處罰款。
2024年8月23日,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當事人在店堂內將經營的呼倫貝爾市某公司生産的冰鮮牛腩,宣傳爲“澳洲冰鮮牛肉塊”“澳洲自✅然牧場散養”。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爲屬于欺詐行爲。
2024年9月1日,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